可以共同注冊。
商標法第五條規定:“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用權。”
共同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對商標的共有,意味著一個商標的多個所有人就該商標行使權利時必須采取聯合行動,如商標的許可使用、侵權投訴、商標用權的轉讓等,需要所有商標共有人協商一致。
如果共有商標的所有人之一單獨采取行動,背著其他所有人將該商標許可他人使用,甚至轉讓他人,即構成對其他所有人利益的損害,是法律不允許的。
我國《商標法》沒有對共有商標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范圍、使用地域附加條件限制。但是,共有商標遠沒有獨立注冊的有商標那樣可以進退自如。因此,企業應把商標的共同注冊作為迫不得已情況下的選擇。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